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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桐民初字第014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喻跃华、聂胜银等与姚保国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跃华,聂胜银,姚保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民初字第01455号原告喻跃华,男。原告聂胜银,男。被告姚保国,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喻跃华、聂胜银诉被告姚保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喻跃华、聂胜银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准许原告喻跃华、聂胜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二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淮生审 判 员  田 天人民陪审员  郭长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