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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523民初4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2016)甘0523民初435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代平,马富余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523民初435号原告康代平,男,生于1968年2月28日,汉族,甘肃省甘谷县人,农民,住甘谷县新兴镇康家滩村路场**号。被告马富余,男,住甘谷县安远镇。原告康代平诉被告马富余修理合同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告马富余从事汽车货运,经常在原告康代平的修理厂修车,至2004年1月20日被告马富余欠原告康代平修理费1165元,被告马富余写有欠条一张。原告康代平要求被告马富余一次性支付修车费1165元。本院认为原告康代平的起诉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康代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丁洁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魏保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