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824执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赵洪军申请执行石棉县恒远矿冶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洪军,石棉县恒远矿冶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24执118号申请执行人:赵洪军,男,汉族,1972年10月5日生,住四川省石棉县。被执行人:石棉县恒远矿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石棉县。法定代表人:赵娟,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洪军与被执行人石棉县恒远矿冶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石棉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石棉民初字第116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绍荣审判��邓显波审判员 彭雪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金 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