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民初32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马国良与金壮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国良,金壮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3民初3263号原告:马国良。被告:金壮大。原告马国良与被告金壮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金壮大归还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11月1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上述款项实际归还之日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金壮大归还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11月1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上述款项实际归还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金壮大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4年3月17日向原告马国良借款30万元并当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一年,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本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金壮大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马国良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11月1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上述借款本息实际归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已减半),由被告金壮大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春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许媛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