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803民初23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周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03民初2392号原告周某。委托代理人刘瑞启,淮安市淮安区车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自愿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周某已预交12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牛金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方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