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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6民初117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张成安与孔德宽、张宏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成安,孔德宽,张宏,微山县润德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6民初1177号之三原告张成安,男,195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孔德宽,男,197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宏,女,196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微山县润德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孔德宽。住所地:微山县苏园小区**号楼*单元*楼*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成安与被告孔德宽、张宏、微山县润德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成安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将被告孔德宽在微山一中的工资130000元,被告张宏在微山夏镇中心小学的工资1036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相应财产的价值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成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将被告孔德宽在微山一中的工资130000元,被告张宏在微山夏镇中心小学的工资1036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赵玉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