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6民初117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张成安与孔德宽、张宏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成安,孔德宽,张宏,微山县润德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6民初1177号之三原告张成安,男,195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孔德宽,男,197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宏,女,196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微山县润德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孔德宽。住所地:微山县苏园小区**号楼*单元*楼*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成安与被告孔德宽、张宏、微山县润德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成安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将被告孔德宽在微山一中的工资130000元,被告张宏在微山夏镇中心小学的工资1036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相应财产的价值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成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将被告孔德宽在微山一中的工资130000元,被告张宏在微山夏镇中心小学的工资1036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赵玉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