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5刑更17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张兴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刑更1756号罪犯张兴,现在重庆市永川监狱服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3日作出(2013)渝北法刑初字第013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刑期至2017年1月29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于2016年3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以罪犯张兴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兴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二次、表扬一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永川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张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表扬等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兴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余 梅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袁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