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02执415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陈劲松、薛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劲松,薛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02执415之一号申请执行人:陈劲松,男,198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薛峰,男,1990年8月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陈劲松与被执人薛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5)埇民一初字笫04086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薛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兰英于2016年1月4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劲松应受偿84950元,未受偿84950元及相关费用,在执行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薛峰名下小车一辆已保全查封,其它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陈劲松也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建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5)埇民一初第0408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秋灵审 判 员 陈万军代理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