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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民初字第45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陕西阳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中通钢构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阳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中通钢构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4582号原告陕西阳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鱼化工业园科技西路1号绿地博海大厦A3-11306。法定代表人马长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会庆,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中通钢构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南郊工业区富民路6号。法定代表人密保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贾鹏,男,1970年6月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代理人弓家卫,山东万航(阳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被告之间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29日诉至本院。本案受理后,本案法律关系复杂,争议较大,本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孙海红人民陪审员  葛月英人民陪审员  王 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侯林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