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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01民初2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原告吕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01民初2180号原告:吕某某,女,汉族,1973年9月5日出生,现住昌吉市。被告:陈某某,男,汉族,1974年1月22日出生,现住昌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某于2016年4月26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吕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丁晓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芙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