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301民初2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原告吕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01民初2180号原告:吕某某,女,汉族,1973年9月5日出生,现住昌吉市。被告:陈某某,男,汉族,1974年1月22日出生,现住昌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某于2016年4月26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吕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丁晓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芙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