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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33执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2016)川3433执39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冕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邦才,攀枝花市丰利金属制造厂,孟庆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冕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433执39号申请执行人邓邦才。被执行人攀枝花市丰利金属制造厂。被执行人孟庆钢。邓邦才申请执行攀枝花市丰利金属制造厂、孟庆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以物抵债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该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 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宗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