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07民初7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梁柏与杨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柏,杨涛,梁伟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7民初707号原告梁柏。被告杨涛。第三人梁伟健。原告梁柏与被告杨涛、第三人梁伟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梁柏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柏在本案作出判决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梁柏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柏负担,余款2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梁柏。审 判 长 梁永光人民陪审员 高济昌人民陪审员 刘设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梦缘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