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8民初4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新宁县明都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许爱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宁县明都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许爱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8民初489号原告新宁县明都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永南,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能财,湖南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爱平,男,197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新宁县明都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许爱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新宁县明都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以许爱平已主动向该公司交纳了拖欠的物业管理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宁县明都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宁县明都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新宁县明都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邓安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宁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