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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04执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陈国俊与青海海宏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国俊,青海海宏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0104执212号申请执行人陈国俊。被执行人青海海宏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陈国俊与青海海宏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同时申请强制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众多、执行标的大,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青海海宏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位于西宁市城西区游园巷8号银色家园8-10、8-12号商铺,并进行了评估拍卖,但三次拍卖均流拍,现该商铺本院正在变卖中,故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逾期交房违约金24403.64元,天然气违约金6850.91元,诉讼费300元,执行费374元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西民一初字第8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文宽审判员  马元梅审判员  刘 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韵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