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23民初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张赛先与巫保、靳成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赛先,巫保,靳成义,韩昌,合肥市路畅货运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3民初字第465号原告:张赛先,男,1953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庐江县。委托代理人:张移生、李武汉,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巫保,男,1968年7月16日生,汉族,住肥西县。被告:靳成义,男,1972年7月14日生,汉族,住庐江县。被告:韩昌,男,1983年3月1日生,汉族,住肥西县。被告:合肥市路畅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负责人:储卫,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治允,安徽元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赛先诉被告巫保、靳成义、韩昌、合肥市路畅货运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系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赛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德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梦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