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1刑初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2016-117屈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521刑初117号公诉机关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屈某某,男,1981年11月25日出生于四川省泸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泸县方洞镇。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2月15日被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泸县人民检察院以泸泸检刑诉(2016)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毛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17日,被告人屈某某驾驶贵CFT3**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泸县喻寺镇往嘉明镇方向行驶,19时16分许,当车行泸县嘉清路7KM+200M处,与横过公路的行人左某某相撞,造成左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自动投案。经泸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屈某某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被害人左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诉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屈某某以交通肇事罪予以判处。被告人屈某某对泸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无异议,表示认罪,称其已足额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同时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已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公安机关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被告人的户籍信息、被告人到案经过,证人邓某某、喻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驾驶证复印件和所驾车辆的行驶证复印件,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被告人驾驶的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乙醇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赔偿协议、收条、谅解书、保险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屈某某身为机动车驾驶员,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律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中未确保安全通行,以致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刑律,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幅度内裁量刑罚。泸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已履行了赔偿义务,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书面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考量,可以对被告人屈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非监禁刑,交由所在社区进行社区矫正。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请求,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交通运输管理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身体健康安全和公私财产的安全,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陈启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沈 西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