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105民初93之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原告薛占波诉被告阿拉坦敖其尔、罗颖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占波,阿拉坦敖其尔,罗颖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05民初93之1号原告薛占波,男,1964年12月生,汉族,现住呼和浩特市。委托代理人张惠珍、达茹,内蒙古昭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阿拉坦敖其尔,男,1994年11月生,蒙古族,现住呼和浩特市。被告罗颖利,女,1979年1月生,汉族,现住呼和浩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负责人刘文英,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郝文曌,该公司员工。原告薛占波诉被告阿拉坦敖其尔、罗颖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陈颖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欣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