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21财保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姜红芝与张洪兰、张廷贵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姜红芝,张洪兰,张廷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21财保26号申请人姜红芝,女,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抚松县。被申请人张洪兰,女,汉族,退休工人,住抚松县。被申请人张廷贵,男,汉族,退休工人,住抚松县。申请人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现申请人撤回诉前保全。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撤回诉前保全。保全申请费420.00元,退回申请人姜红芝。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广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