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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21财保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姜红芝与张洪兰、张廷贵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姜红芝,张洪兰,张廷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21财保26号申请人姜红芝,女,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抚松县。被申请人张洪兰,女,汉族,退休工人,住抚松县。被申请人张廷贵,男,汉族,退休工人,住抚松县。申请人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现申请人撤回诉前保全。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撤回诉前保全。保全申请费420.00元,退回申请人姜红芝。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广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