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2行审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北京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与东福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东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112行审53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车站路49号。法定代表人张德启,男,主任。委托代理人杨钊,男。被执行人东福,男,1946年6月1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北京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通州住建委)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通建裁字(2014)第51号《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书》(以下简称《裁决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通州住建委于2014年7月7日作出《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一、裁决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通州区分中心(以下简称土储分中心)对拆除东福的房屋给予货币补偿,其中房屋拆迁补偿评估价格总额为人民币五十七万八千一百零五元,搬家补助费为人民币四千二百五十二元五角,空调移机费为人民币四百元,有线电视费为人民币三百元,热水器移机费为人民币四百元,宽带移机费为人民币三百元,上述拆迁补偿、补助总款共计人民币五十八万三千七百五十七元五角。二、裁决东福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位于拆迁范围内即北京市通州区梨园地区X村(以下简称X村)X号房屋腾空,交予土储分���心拆除。三、裁决土储分中心为东福提供用于执行的临时性周转房,地址位于X村X号楼X室,面积为89.54平方米,周转期内东福应按照相关标准交纳房租等费用,未交纳的应从拆迁补偿款中扣除;四、裁决土储分中心在本次拆迁范围内对东福不予房屋安置。经审查,被执行人东福已针对《裁决书》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予以撤销,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2015)通行初字第16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了东福的诉讼请求。东福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6年2月29日作出(2016)京03行终16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本院认为,通州住建委作出的《裁决书》已经一、二审法院��查,现已发生法律效力,通州住建委于2016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东福送达履行《裁决书》的房屋拆迁纠纷催告书,东福未依照房屋拆迁纠纷催告书的要求履行腾房义务,故通州住建委申请执行《裁决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的通建裁字(2014)第51号《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书》,由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审 判 长 孟 强代理审判员 曹 慧代理审判员 佟艳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于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