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7民初6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闫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闫某某,李某某,闫某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7民初630号原告刘某某,男,199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台前县。被告闫某某,男,196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谷县。被告李某某,女,1971年3月11出生,汉族,住台前县。被告闫某一,男,1978年9月5日出生,汉族,台前县。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闫某某、李某某、闫某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以与被告闫某某、李某某、闫某一已经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25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判员 杨丽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