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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2执8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长兴和平建华烟酒商行、郑水庆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兴和平建华烟酒商行,郑水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22执881号申请执行人长兴和平建华烟酒商行被执行人郑水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湖长和商初字第00326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郑水庆(证件号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水庆(证件号码:)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郑水庆(证件号码:)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郑水庆(证件号码:)在浙江稠州商业银行的62×××79的存款人民币100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卢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