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2民初7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重庆市银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市百纳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银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百纳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716号原告重庆市银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滨港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3501921C。法定代表人秦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君,重庆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百纳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洋河路2号11幢9-6,组织机构代码559004430-1。法定代表人何波。本院在审理重庆市银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重庆市百纳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银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银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银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960元,减半收取9480元,由原告重庆市银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鲲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人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