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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5民初2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猛诉被告姜忠林、沈阳恒世园林园艺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猛,姜忠林,沈阳恒世园林园艺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5民初270号原告:李猛委托代理人:刘智。被告:姜忠林。委托代理人:李保权。被告:沈阳恒世园林园艺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桂君。委托代理人:李聪。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猛诉被告姜忠林、沈阳恒世园林园艺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 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