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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02民初16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02民初1676号原告陈某某,女,生于1992年4月10日,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委托代理人黄中华,四川虹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89年9月25日,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并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判员  周惠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承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