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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1民初22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王莉诉孙四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皖1621民初2217号原告:王莉,女,199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代理人:魏秀刚,涡阳县城关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四周,男,198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莉诉被告孙四周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莉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莉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邓建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