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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初字第7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杨雪松与济宁市文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雪松,济宁市文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任民初字第7120号原告杨雪松。委托代理人于开祥、李军超(特别授权),山东宁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宁市文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安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鲁南、刘延玺(特别授权),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雪松与被告济宁市文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张某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杨雪松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军超,被告济宁市文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鲁南、刘延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雪松诉称,原告系济宁市任城区机电一路人文嘉园居住小区5号楼4单元101室业主。2015年6月1日下午4时许,被告工作人员严重违规操作,使用消防高压水枪逆向冲洗5号楼排污管。导致污水倒灌进入业主室内架空层地面,大量污水、污物涌入业主卫生间、客厅、卧室、楼梯间,造成原告总花费近60万元的装修面目全非。事故发生后,被告及相关人员没有及时通知原告,造成了损失扩大化。原告在侵权行为发生后与被告多次交涉,被告总是搪塞推诿不予解决,态度十分蛮横,给原告造成了物质的严重损失和精神上的极大压力。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66260元、间接损失20000元(误工费、清洁费及精神损害),共计8626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济宁市文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辩称,一、原告诉称被告使用消防高压水枪逆向冲洗5号楼排污管道与事实不符。被告在例行检查排查下水管道时发现5号楼下水管道堵塞,被告确认堵塞位置、疏通下水管道均按照正规的操作规程操作,对于涉案事件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二、涉案事件的起因是人文嘉园小区5号楼的下水管道堵塞,下水管道堵塞的原因是包括原告在内的业主使用不当,在下水管道拥堵生活垃圾、建筑装修废料等所致,即5号楼的业主对于涉案事件的发生存在过错。三、因5号楼绝大部分用户已经入住,涉案下水管道堵塞后,入住用户仍在继续使用,对于涉案事故的发生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四、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明显过高,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五、原告主张的间接损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以上答辩意见,请法院依法予以采纳。庭审中,原告提供以下证据证明其主张:1、商品房买卖合同。证明原告对房屋拥有所有权及使用权;2、物业费收据两张。证明原告实际使用该房屋;3、济宁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及工程报价明细表。证明原告对房屋的装修总价款为621679元;4、房屋现场照片十一张。证明因被告操作不当给原告造成损害;5、济宁市佳美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家装修复工程报价明细表。证明原告被污水浸泡的房屋修复价格为66260元。被告对上述证据质证如下:对证据1、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3真实性及关联性提出异议,认为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房屋是按照施工合同进行装修的,该证据无法证明原告的实际经济损失;对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内容有异议,认为只是污水浸泡的现场照片,不是被告操作不当所造成的;对证据5真实性及关联性提出异议,认为是无认定资质的盈利性企业出具的报价表,不能证明原告的实际损失。被告提供以下证据证明其主张:1、下水道堵塞现场照片两张。证明下水道堵塞的原因是5号楼业主使用不当所致;2、原告房屋现场照片六张。证明原告主张的损失过高;3、人文嘉园交房审核流转单一宗。证明5号楼大部分业主已经入住;4、前期物业服务协议。证明协议书中约定因原告或第三人的故意或过失所致的损害,被告不承担责任。原告对上述证据质证如下:对证据1提出异议,认为拍摄时间、地点不明确,照片中的堵塞物并非生活垃圾,不能证明堵塞原因是5号楼的业主所致;对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证据3与本案无关;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但协议是被告制定的格式条款,该协议的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且原告受到的损失没有证据证明是原告行为所致。本院认为,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证据2、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2、证据4真实性亦无异议,对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本院认定,原告系人文嘉园小区5号楼4单元101室业主,被告负责该小区内的物业服务工作。2015年6月1日下午4时许,因小区5号楼下水道堵塞,被告的工作人员在清理下水道时导致污水倒灌进入原告家中,致使原告室内装修遭受损害。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释明,原告申请对其室内因污水倒灌造成的装修损失进行评估。经本院委托,济宁鹏程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价格评估报告,评估价值为人民币23460元,其中包括卧室实木地板损失4160元、踢脚线损失1500元、壁纸损失12000元、客厅门套损失4000元、卧室门套1800元。原告支出评估费2000元。原告认为评估报告认定的评估价值偏低,且有漏评的项目,但是不再要求重新评估。被告对该评估报告真实性及评估费无异议,但认为评估价值过高。本院认为,原、被告对该价格评估报告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被告的工作人员在清理被堵塞的人文嘉园小区5号楼下水管道时,导致污水倒灌进入原告家中,致使原告室内装修损害,遭受经济损失。下水管道堵塞并不必然致使原告遭受损失,原告遭受的损害与下水管道的堵塞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而是由于被告的工作人员清理下水管道所致,被告关于5号楼的业主对于下水管道堵塞存在过错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主张的其疏通下水管道系按照正规的操作规程操作,不存在过错,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该辩解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被告应当赔偿原告因此受到的经济损失。原告的直接损失经评估为23460元,其主张的间接损失客观存在,本院酌情予以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济宁市文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3460元并支付评估费2000元。二、被告济宁市文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间接损失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8元,由原告负担689元,由被告负担28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庆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