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03民初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华县悦动时空娱乐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县悦动时空娱乐有限公司,赵某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03民初161号原告华县悦动时空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晓辉,系该公司经理。被告赵某某,男,1984年5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阳新县浮屠镇进中村下六七组77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县悦动时空娱乐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达成协议,原告华县悦动时空娱乐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县悦动时空娱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县悦动时空娱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华县悦动时空娱乐有限公司已交纳,撤诉后应退5元,下余5元由原告华县悦动时空娱乐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高爱珍代理审判员 杨 惠人民陪审员 安永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贾 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