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3执8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宁波浙东福利厂与宁波亿焱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3执855号原告宁波浙东福利厂与被告宁波亿焱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作出的(2015)甬奉莼商初字第3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宁波浙东福利厂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亿焱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已歇业,登记在其名下的车牌号为浙B×××××的车辆已被本院依法查封,因该车辆未实际控制,暂不宜处理;该公司的机器设备由另案处置中,本案暂不宜处理。申请执行人宁波浙东福利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宁波亿焱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6年4月26日,被执行人宁波亿焱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宁波浙东福利厂货款202816.45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171元,执行费2974.81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6)浙0283执85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蒋伟琦审判员 宣小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梅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