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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巫法民初字第02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廖定清与巫溪县兴发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大正煤矿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定清,巫溪县兴发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大正煤矿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巫法民初字第02150号原告廖定清,男,生于1955年12月22日,汉族,住巫溪县蒲莲乡。委托代理人田家培(特别授权代理),重庆市巫溪县凤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巫溪县兴发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大正煤矿,住所地巫溪县蒲莲乡。法定代表人郑达怀,系该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向远斌(特别授权代理),重庆峡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运平,重庆峡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廖定清与巫溪县兴发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大正煤矿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廖定清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定清撤回起诉。本案收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廖定清负担。审判员  张梯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木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