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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23民初4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李某诉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23民初487号原告李某,男,满族,农民。被告刘某,女,满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因与被告和好而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与被告和好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尔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学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