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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7民初5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司桂华与张云丰(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桂华,张云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827民初583号原告司桂华。被告张云丰(峰)。原告司桂华与被告张云丰(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司桂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云丰(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7年被告建设民房雇佣我为被告刮墙面,欠我人工费850元,经我催要,被告于2014年1月17日给我打了欠条一张,但是被告总是以各种理由不予支付,至今也没有给我。故呈诉,要求被告给付我人工费850元并按总款的2%支付滞纳金,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司桂华为被告张云丰(峰)家刮墙面刷房,尚欠原告人工费850元,被告于2014年1月17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约定“阴历2月以前还”。但被告未按约定付款,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付。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条等证据在案为凭,并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雇佣原告刮墙面刷房,所欠人工费,被告应按约定履行给付义务。现被告未按约定给付原告刮墙面刷房人工费,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尚欠人工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之间对所欠人工费没有约定滞纳金,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滞纳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张云丰(峰)给付原告司桂华人工费85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云丰(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海龙代理审判员  周 杰代理审判员  韩瑞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利波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