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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5执4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04

案件名称

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与隋风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隋风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5执494号申请人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法人代表:姜树林,男,52岁,内蒙古通辽市奈曼旗。被执行人隋风东,男,汉族,1968年7月7日出生,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隋风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隋风东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丽芳审判员  孔德志审判员  邓云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湘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