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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25港民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张文秋、王翠华与唐山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秋,王翠华,唐山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5港民初57号原告:张文秋,男,汉族,1977年12月10日出生,住唐山市滦南县。原告:王翠华,女,汉族,1979年12月17日出生,住唐山市滦南县。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史立忠,河北春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山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海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文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秋、王翠华诉被告唐山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文秋、王翠华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唐山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45023.9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文秋、王翠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担保人王翠华的银行存款5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二、查封担保人田树森、刘淑菊所有的乐亭县城区茂源社区茂源楼79-4-501(乐房权证城私字第2009030**号),查封期限两年。三、查封担保人张振良所有的滦南县倴城镇西环路东55栋4号房屋(滦南房权证倴私字第056**号),查封期限两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伟华代理审判员  田洪涛代理审判员  郭 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久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