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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确刑初字第00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保全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保全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确刑初字第00242号公诉机关确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保全,男,1962年3月17日出生。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5年1月15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决定,2015年1月30日被确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正阳县看守所。辩护人牛某某,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确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确检公诉刑诉(2015)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被告人王保全犯贪污罪,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期间,公诉机关申请延期审理一次。因量刑标准无法确定,本院于2016年1月8日裁定中止审理,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裁定恢复法庭审理)。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保全及其辩护人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被告人王保全利用确山县林业局对国家退耕还林项目规划申报机会,伙同县林业局瓦岗镇包镇技术员朱某某、退耕还林办主任吴某某,以王保全的名义采用虚假合同的方式,谎报重报荒山造林面积2034亩,套取国家退耕还林荒山荒地造林国家补助项目资金610200元并予以私分。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提交了被告人王保全及同案人朱某某的供述,证人江某某、赵某某、刘某某、吴某甲等人的证言,生态林项目资金发放表,退耕还林工程荒山荒地造林国家补助款发放表,领条,承包合同,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保全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判处。被告人王保全对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人牛某某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王保全系自首、从犯、初犯、偶犯,且积极退赃,应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2年,被告人王保全利用确山县林业局对国家退耕还林项目规划申报机会,伙同县林业局瓦岗镇包镇技术员朱某某,以王保全的名义采用虚假合同的方式,谎报重报荒山造林面积2034亩,套取国家退耕还林荒山荒地造林国家补助项目资金610200元并予以私分。另查明,被告人王保全于2015年1月14日主动到案,退缴赃款15万元。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江某某证实:我是瓦岗镇常庄村江庄村民组组长,江庄组没有和吴某甲签定过荒山承包合同。江庄村民组有王某某这个人,不过王某某也没有和吴某甲签定过荒山承包合同。对于出示荒山承包合同书一份,甲方是江庄村民组江某甲、王某某,乙方是吴某甲,内容为承包山地位于江庄生产队西山,位置边界为东:杨甜洼沟、西:山领分水、南:沟底、北:河沟;签名为江庄村民组江某甲、王某某、吴某甲,时间为2011年10月5日(出示荒山承包合同书复印件),这个承包合同书我没有见过,我也没有和吴某甲签定过承包合同;合同上面的签名也不是我签上去的,我的名字叫江某某,合同上写的是江某甲,我的名字都写错了。承包合同上写的边界内根本就没有我的地,也没有村民王某某的地。这些地是在2011年承包给吴某乙的,不过因为王保全一直不同意种树,所以一直到现在江庄村民组承包给吴某乙的山地还是自然生长的杂木,没有人工造过林。2、证人江某乙证实:我的承包山地在爬头寨和土门,我的承包山地转让给吴某乙了,签定的有承包合同。吴某乙承包以后在我的山地上修的有路,部分地上种的有金银花药材,部分地上还没有种,没有成片的树木。3、证人赵某某证实:我承包山地在土门一块、泉眼山一块、仰天洼一块,我办的有林权证,总共面积大概有百十亩。承包山地转让给吴某乙了,签定的有个人的承包合同。土门的一块山地上是在1996年至1998年期间嫁接的板栗树,承包给吴某乙后也没有伐掉还是原来的样子。泉眼山和仰天洼的山地上嫁接的板栗树已经被伐掉了,改种的金银花等药材。吴某乙承包的我的山地上没有人工造林。4、证人刘某某证实:我的荒山承包给吴某乙了,吴某乙在我的山地上种的有金银花药材和茶树。5、证人聂某某证实:我家的承包山地在仰天洼一块,后来转让给吴某乙了,签定的有个人的承包合同。我家的山地原来种的有树,承包给吴某乙后全部伐掉了,现在全部种上了金银花药材了,没有种过树。6、证人吴某乙证实:我是大自然生态旅游公司的董事长,我们大自然生态旅游公司申报过一个林业项目,具体什么项目我不太清楚,这个项目是公司委托王保全操作申报的,具体申报过程我不太清楚,项目是以我公司总经理吴某甲的名义申报的,申报由王保全全权负责,王保全是瓦岗镇常庄村党支部书记,被我公司聘请为副总,主要负责协调工作,这个项目资金回来后,王保全从我公司借走10万元,当时他没写条,除了这10万元外,之前我公司与王保全没有任何债务关系,我公司只委托王保全申报一次林业项目,王保全申报的其他项目,我们都不清楚,与我公司无关。7、证人吴某甲证实:驻马店市大自然绿色农业有限公司吴某乙是董事长,我是公司总经理,王保全是副总,全权负责公司的征地协调工作,每月给他开工资,公司没有拖欠王保全的资金。我们公司承包的是确山县瓦岗镇常庄村的江庄、任店镇的杨冲、石滚河陈冲三个地点的交界处,主要是江庄组的荒山荒地,是以吴某乙的名义签的合同。后来王保全给我说他给公司申报了一个林业项目,需要我的身份证复印件、银行账号并让我在一个合同上签名,具体他是怎样申报的我不清楚,领款时是我到林业局打的领条,在领款表上签的字,打条时我才知道具体钱数是446000元,后来王保全给我的银行卡,事后两天王保全找我借了10万元钱,也没有打借条。领钱的时候我给吴某乙说过领项目款的事,没有入公司账;我们承包的荒山种的有树,具体项目在什么位置、面积多大是王保全操作的,我不清楚,王保全在申报项目的过程中没有和我商量过,我也没有给他什么许诺。承包合同和领条是我的签名。8、证人宋某某、杨某某均证实驻马店市大自然绿色农业有限公司以吴某甲名义申报生态林项目的情况。9、证人吴某某证实:我是确山县退耕还林办主任。以王保全名义上报退耕还林项目是由王保全找到确山县林业局包瓦岗镇林业技术员朱某某实地勘察绘制小班图,然后由我审核,但是我没有对以王保全的名义申报的小班图进行实地勘察,就由退耕办直接上报给市林业局了,经过市林业局专业组评审,然后由省林业厅的人过来进行审核,我陪同去实地进行审核,王保全也去了,实地是按照朱某某提供的小班图的地理位置进行审查的,地理位置大概是在确山县瓦岗镇常庄村境内,省林业厅验收合格后,由县林业局的技术员朱某某和王某甲去实地查看验收,朱某某和王某甲签字确认后认定为验收合格,然后报给县林业局退耕还林办公室,我作为主任本应听取朱某某汇报,认真审查,但由于工作其他原因我并没有去听取朱某某汇报,也没有认真审查,经我同意之后上报到县财政局。这份林地承包合同应该是以王保全名义申报的荒山荒地造林项目合同,之前我没有见过。我是在省林业厅过来验收王保全造林项目时才第一次见到王保全,他是瓦岗镇常庄村支部书记,王保全申报荒山荒地造林项目过程中,我没有和王保全见面或者电话联系过说起造林项目的事情,因为我们之前并不认识。朱某某在前期规划王保全荒山荒地造林项目时给我说过驻马店市大自然农业有限公司的王保全那里造林的面积大,能不能给王保规划个荒山荒地造林项目,我说只要王保全的造林项目合格,可以给他规划。我没有给朱某某说过王保全的项目款下来后,王保全需要给我和朱某某好处费。王保全的项目款发下来后,我没有收过王保全或者朱某某给我的好处费。10、同案人朱某某供述:2012年在规划完杨某某局长安排的小班项目之后一两个月,王保全找到我让给他规划一块地好弄点项目资金。我给吴某某局长汇报同意后,我在王保全的指认下规划了一个二千多亩的小班,回到局里后我在电脑作图时发现王保全指认的地界根本不在瓦岗镇境内,而是石滚河乡和任店镇的地,而且給以吴某甲的名义申报的项目部分重合,我问王保全怎么办,王保全说你先规划上再说。我把这个情况向吴某某局长汇报了,吴某某说你先把这块地按王保全说的先在瓦岗镇常庄组做上小班,到项目验收时再看情况;我没法出电脑设计图,所以就复印了一份地图,用手工在地图上划了小班图。项目资金拨下来后,吴某某安排让我给王保全谈,钱王保全得一半,吴某某和我得一半,王保全也同意了;吴某某局长就安排我签字确认小班全部面积合格并认可发放国家补助资金。钱拨下来后,王保全根据我提供的以我朋友陶亮名义开办的驻马店银行账户转给我十五万元,又从柜台取了二十万元现金,抽出十五万元现金交给我让我转交给吴某某。过了有十多天,吴某某给我打电话,我把钱送到吴某某的楼下交给了吴某某了。11、被告人王保全供述:办完吴某甲的项目之后,也是在2012年,我想着得点林业项目上的钱好自已用,我又打电话找朱某某要了一个种石榴的退耕还林项目,朱某某到瓦岗镇常庄村江庄村民组实地去看的,我给朱某某指认的边界,边界以内含的有江庄村民组的地,还有任店镇侯庙村杨冲村民组、侯庙村民组的地,还有石滚河镇陈冲村上甘卢冲村民组,我指认的边界和之前报的吴某甲的项目地块有部分是重叠的。朱某某回到局里去绘的图。项目上报之后,验收之前,朱某某找到我说他和吴某某沟通过了,项目上的钱回来之后,我得一半,朱某某和吴某某得一半;我说那中,朱某某就回去了。后来朱某某通知我提供承包合同,我和朱某某一块在县林业局附近签了一个虚假合同,上面写的字有我写的字,也有朱某某写的字。弄好之后假的承包合同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交到局退耕还林办财务上。第二天我和朱某某一块从财务上把银行卡领走了项目款一共是610200元。银行卡领走之后,朱某某和我一块到驻马店银行(金地酒店边上)取的钱。当时我总共取了三十八万,其中十五万元直接转账到朱某某提供的陶亮的银行账户里了;其中十五万元交给朱某某了,让朱某某转交给吴某某;其中三万元现金我用一个银行的信封装着,送给杨某某了。下余的二十八万元我自已得了,支付修路费用七万元,迁坟费用二万元,其余的我自已盖房子、日常生活、归还个人欠款等支出了。2011年7月1日所签的林地承包合同是为了申报项目伪造的虚假合同,是朱某某给我的空白合同,上面的甲乙方签字和内容是我随意填写的。12、立案决定书载明了本案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侦查。13、王保全银行交易明细及取款单据证实王保全250006936200010的银行账户存取款的情况。14、确山县2013年生态林项目资金发放表、领条、承包合同及财政资金支付凭证证实吴某甲领取44.6万元生态林项目以奖代补资金的情况。15、确山县2012年退耕还林工程荒山荒地造林国家补助款发放表、领条、承包合同证实王保全领取61.02万元退耕还林工程荒山荒地造林国家补助款的情况。16、退耕还林工程荒山荒地造林国家相关文件载明退耕还林工程荒山荒地造林的国家文件依据、标准、技术规定及检查验收办法。17、瓦岗镇2012年度退耕还林作业设计图证实被告人王保全申报的退耕还林项目小班图的情况。18、确山县瓦岗镇常庄村委证明证实2014年王保全在村部院内为自己建房三间供自己居住。19、任职文件证实2008年12月3日经瓦岗镇党委研究,同意王保全同志任常庄村党支部委员会委员、书记;2014年11月6日经瓦岗镇党委研究,同意王保全同志任常庄村党支部委员会委员、书记。20、确山县林业局证明证实同案人朱某某为确山县林业局工作人员,2005年至捕前为瓦岗镇包乡技术员,负责瓦岗镇的林业技术指导、林业项目规划设计、自查验收和实施监督管理等工作。21、户籍证明载明了被告人王保全的年龄等基本情况。22、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王保全于2015年1月14日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3、罚没收入统一票据载明被告人王保全已退缴赃款15万元。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保全伙同国家工作人员,采用虚假合同,谎报重报荒山造林面积,骗取国家退耕还林荒山荒地造林补助项目资金6102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保全与同案人所起作用相当,不再作主、从犯的区分。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保全于立案前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主动退缴部分赃款,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王保全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其余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保全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已缴纳2万元,剩余18万元限判决执行之日起三十日内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5日起至2019年1月14日止。)二、继续追缴非法所得460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牛丽珺审 判 员  路盛平人民陪审员  贾 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林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