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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5刑更18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王远臻职务侵占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远臻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刑更1816号罪犯王远臻,现在重庆市永川监狱服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1日作出(2012)沙法刑初字第010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远臻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1万元,责令退赔人民币53.55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144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7年3月12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于2016年3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以罪犯王远臻能认罪悔罪、听管某,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十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王远臻,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二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永川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王远臻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等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远臻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海波审 判 员  余 梅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何燕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