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27执26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尹兵、王贞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兵,王贞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7执2636号申请执行人:尹兵,男,196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被执行人:王贞平,男,198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尹兵与王贞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作出(2015)杭淳临商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尹兵于2016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号,被执行人王贞平因拒不申报财产,司法拘留十五日,现发现被执行人王贞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王贞平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尹兵案款23000元及利息,另被执行人尚应承担诉讼费188元,执行费248元。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以示惩戒。相应执行程序已全程回告申请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尹兵如发现���执行人王贞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 丰审判员 吕贤显审判员 吴文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志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