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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4民初6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赵宝义与龚胜来劳务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宝义,龚胜来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4民初629号原告赵宝义。被告龚胜来。原告赵宝义与被告龚胜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由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移送至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并于2016年4月1日向原告邮寄送达通知书,限其接到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788元。但原告没有预交,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志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丙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