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82民初3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赵全与胡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全,胡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82民初353号原告:赵全,男,1989年12月30日,汉族,现住大安市。被告:胡楠,27岁,汉族,现住大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全诉被告胡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找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50.00元由原告找全负担。审判员 张明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 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