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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82民初3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赵全与胡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全,胡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82民初353号原告:赵全,男,1989年12月30日,汉族,现住大安市。被告:胡楠,27岁,汉族,现住大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全诉被告胡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找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50.00元由原告找全负担。审判员  张明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 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