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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2民初4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原告张云伟诉被告杨恒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云伟,杨恒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2民初483号原告张云伟,男,196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委托代理人郭金贵,黑龙江郭金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恒利,男,1957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云伟诉被告杨恒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云伟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云伟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云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5元(已减半),由原告张云伟负担。审 判 长  徐彦侠人民陪审员  李艳华人民陪审员  潘 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何肃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