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民申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张某龙与滕某明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民事再审审查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某龙,滕某明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民申27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某龙,住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杨晓峰,松原市丰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滕某明,住长岭县。原审原告张某龙与原审被告滕某明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作出(2015)松民一终字第57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再审人张某龙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某龙申请再审称,长岭县国土资源局2015年12月14日所出的“证明”确认争议地块是草原,所以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请求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再审后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被申请人滕某明返还土地承包费62000元。被申请人滕某明辩称,张某龙的申请已经超过申请再审期限;长岭县国土资源局所出的“证明”的地块不是争议地块。综上,应驳回申请人张某龙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长岭县国土资源局2015年12月14日所出证明中的“该地”,没有充足证据证明“该地”是双方争议的地块。本案不符合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某龙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郑长波审判员 牟凤桐审判员 迟鹏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肖淑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