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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斗法民二初字第4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广州市九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珠海市斗门区凤凰书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九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珠海市斗门区凤凰书城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珠斗法民二初字第486号原告广州市九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潘宗峰,编辑主管。委托代理人李贺亭,广东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市斗门区凤凰书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法定代表人王俊荣。原告广州市九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珠海市斗门区凤凰书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买卖纠纷一案,本案于2015年9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及之前,原告向被告销售图书,采取分阶段供货后结算付款形式,在被告收货后或收货并销售后结算付款。涉案批次款项早在2013年底前结算清楚,但被告迟迟未付货款。2014年12月23日,被告在原告追逼下写下还款承诺书,保证在2015年1月20日还清欠款。后被告在原告无数次催促下,始终拖延,再后干脆拒接听原告电话,断绝联系。现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一、被告支付拖欠款34749元;二、被告支付欠款利息(利息按银行贷款年利率6%从2015年1月20日起计算至清还完毕日止);三、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的营业执照及代码,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被告的商事登记簿及代码,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3、还款承诺书,证明被告欠款的事实;4、开具增值税发票通知单,证明被告通知原告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事实;5、物流发货单及营销业务清单,证明原告委托物流公司发货的事实。被告珠海市斗门区凤凰书城有限公司缺席,亦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经审理,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能证明本案相关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但具体事实以本院认定为准。根据上述采信的书证及当事人的法庭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期间,原告向被告销售图书。2014年12月2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书。内容:“现有我公司所欠广州市九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货款34749元。我公司承诺于2015年1月20日与贵公司结算完毕。”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买卖图书,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买卖双方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原告将图书交付被告,享有要求被告支付相应对价的权利;被告收取原告交付的图书,负有支付相应对价的义务。被告收取原告交付的图书后,确认图书价款,承诺定期付款,却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给付相应对价的义务,已构成违约。原告因而向被告提出给付尚欠款3474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其放弃权利,予以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珠海市斗门区凤凰书城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广州市九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货款34749元。二、被告珠海市斗门区凤凰书城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广州市九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欠款利息(利息按34749元为本金,从2015年1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清偿完毕日止)。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滞纳金。本案受理费720元,由被告珠海市斗门区凤凰书城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柏能代理审判员  张 弢人民陪审员  梁国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梁雅婷附:裁判所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