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11民终3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上诉人孙建国与被上诉人黑河市爱辉区上马厂乡南窑地村村民委员会、孔庆堂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建国,黑河市爱辉区上马厂乡南窑地村村民委员会,孔庆堂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民终3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建国,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振生,男,汉族,退休干部。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河市爱辉区上马厂乡南窑地村村民委员会。代表人王鹏,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孔庆堂,男,汉族,农民。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庄建福,黑龙江明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孙建国因与被上诉人黑河市爱辉区上马厂乡南窑地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南窑地村委会)、孔庆堂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2015)爱民初字第9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孙建国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振生,被上诉人南窑地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庄建福,被上诉人孔庆堂及其委托代理人庄建福到庭参加诉讼。原审原告孙建国在原审法院诉称,2002年南窑地村委会在未经孙建国允许的情况下,擅自将孙建国在二轮土地承包中取得承包经营权的1.5垧土地转包给孔庆堂使用。孙建国得知消息后,找时任村领导理论。当时三间房村委会以孙建国把地撂荒为由不给解决,孔庆堂也不归还争议土地。后来三间房村并入南窑地村,现任南窑地村委会一直以原村历史遗留问题为由不予解决。孙建国一直找有关部门要求解决归还该地的问题。2014年黑河市爱辉区各部门到村里联合调查,要求解决此事,村里从其他收回土地中给孙建国一部分补偿,但争议土地承包经营权一直没有归还。孙建国认为南窑地村委会擅自把孙建国取得承包经营权的土地转包他人的行为,属于侵权。请求法院确认南窑地村委会与孔庆堂擅自转包孙建国位于本村老牛怀山顶的1.5垧承包地合同无效,请求孔庆堂归还孙建国上述土地,请求南窑地村委会与孔庆堂连带赔偿孙建国损失21,000.00元。原审法院裁定认为,孙建国认为地块为老牛怀山顶1.5垧土地是二轮土地承包时南窑地村委会分给孙建国的承包地,但孙建国提供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发证时间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期内,提供的二轮土地承包台账与南窑地村委会提供的二轮土地台账不符,无法认定该地块是孙建国的承包地,故孙建国的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孙建国的起诉。裁定送达后,孙建国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主要上诉理由:1、争议土地在一轮土地承包期间由孙建国耕种,二轮土地承包并未进行土地调整,故争议土地在二轮土地承包期间仍由孙建国承包经营。2、孙建国有争议土地的集体土地使用证,一直使用至今,上面所载明的地块位置和数量至今未变。集体土地使用证是在1997年二轮土地承包启动时颁发的,目的为了稳定承包关系,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开始使用此证,并非原审裁定认定的“发证时间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期内”。3、孙建国一直耕种争议土地到2001年,因为土质不好,计划停耕养地一年后再使用,但是被南窑地村委会以撂荒为由收回。4、孙建国对争议土地具有承包经营权,作为本案原告主体适格。请求撤销原审法院裁定并予以改判。本院经审查认为,2002年南窑地村委会以孙建国撂荒多年为由,将争议土地收回并发包给孔庆堂。争议土地虽为开荒地,但孙建国在一轮土地承包期间既已开始耕种,南窑地村委会对此并无异议,二轮土地承包时,该地的承包经营权亦未调整。且南窑地村委会提交的土地台账仅记载了孙建国承包地的总面积,并未明确具体地块中是否存在争议土地。因此,孙建国对南窑地村委会收回争议土地一事享有诉权,亦具备原告主体资格。综上,原审法院裁定以无法认定争议土地是南窑地村土地台账中的承包地为由,驳回孙建国的起诉不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2015)爱民初字第951号民事裁定;二、指令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审 判 长  代柳怡代理审判员  张可秋代理审判员  张 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仇长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