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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2民初4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张凯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404号原告:张凯,男,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公民身份号码×××0018。委托代理人:冯桢祥、李亮燕,系广东粤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组织机构代码××。代表人:罗磊。委托代理人:梁宝恩,系广东凡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凯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4元,减半收取292元,由原告张凯负担(该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审判员 梁 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康秋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