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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民终14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浙江天天门窗有限公司与东阳市太平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东阳市太平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天天门窗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终14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阳市太平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白云街道西庄村富民路130号。法定代表人:金海洋,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天天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兴平路111号。法定代表人:卢亮群,总经理。上诉人东阳市太平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浙江天天门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16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东阳市太平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不履行上诉人的诉讼义务,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东阳市太平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1620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楼淑馨审 判 员  应 倩代理审判员  郑 睿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施秀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