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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02执4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赵树文与王菊意、葛纪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树文,王菊意,葛纪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02执411号申请执行人赵树文,男,1946年4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菊意,女,197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葛纪军,男,1971年6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树文与被执行人王菊意、葛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赵树文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销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5)山民二初字第6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5)山民二初字第6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苗滋滨审判员  宋海燕审判员  程志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盼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