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02执4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赵树文与王菊意、葛纪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树文,王菊意,葛纪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02执411号申请执行人赵树文,男,1946年4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菊意,女,197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葛纪军,男,1971年6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树文与被执行人王菊意、葛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赵树文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销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5)山民二初字第6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5)山民二初字第6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苗滋滨审判员 宋海燕审判员 程志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盼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