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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903民初9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原告黄艳诉被告北京颐康元创新食品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颐康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艳,北京颐康元创新食品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颐康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903民初962号原告黄艳,女,汉族。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唐坤利,四川明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春霞,四川明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北京颐康元创新食品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18号A2609。法定代表人李俐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四川颐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经济开发区玉龙路。法定代表人李佳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常梁,四川遂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艳诉被告北京颐康元创新食品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颐康元公司)、四川颐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颐康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9日立案受理,于2016年4月15日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艳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唐坤利、被告颐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常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北京颐康元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9月9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北京颐康元公司向原告借款16万元,被告颐康公司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故原告起诉来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16万元,并按借条约定利率支付从借款时起至付清时止的利息,并按借款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明确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北京颐康元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6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9月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月息2%计付;被告颐康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颐康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利率约定过高,请求调整为月息1%。被告北京颐康元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9日,原告(乙方、出借人)与被告北京颐康元公司(甲方、借款人)、被告颐康公司(丙方、担保人)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借款16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从2014年9月9日起至2015年9月9日止,月利率2%,丙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同日,被告北京颐康元公司出具收据,载明收到原告借款16万元,借用一年,月利率2%。被告北京颐康元公司借款后,未按约定偿还原告借款本息。以上事实,有起诉状、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借款合同、收据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北京颐康元公司向原告借款后,未按约定向原告偿本付息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偿本付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要求按照月息2%计付利息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故对被告请求按照月息1%计付利息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颐康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颐康元创新食品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向云凤偿还借款本金16万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以本金16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9月9日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以月利率2%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四川颐康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四川颐康实业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北京颐康元创新食品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00元,减半收取为1750元,由被告北京颐康元创新食品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朱 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蒲春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