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4民初45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徐建生与上海历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建生,上海历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4民初4503号原告徐建生。被告上海历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莉莉。本院受理原告徐建生诉被告上海历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建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建生负担。审判员 周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顾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