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81民初6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满洲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郊支行与刘世臣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洲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满洲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郊支行,刘世臣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81民初607号原告满洲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郊支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负责人付德伟,支行长。委托代理人刘磊,该行职员。被告刘世臣,男,197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满洲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郊支行与被告刘世臣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满洲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郊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69元,减半收取4884.50元,由原告满洲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郊支行负担。审判员 李福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 婧附: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