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82民初5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诉被告马明国、关慧清、马明伟、XX华、赵志文、马明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马明国,关慧清,马明伟,XX华,赵志文,马明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382民初54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下称“中国邮政储蓄密山市支行”)。负责人刘量宇,男,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李会书,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法律顾问。被告马明国,男。被告关慧清,女。被告马明伟,男。被告XX华,女。被告赵志文,男。被告马明香,女。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诉被告马明国、关慧清、马明伟、XX华、赵志文、马明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刚独任审判,并于2016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中国邮政储蓄密山市支行的委托代理人李会书、被告马明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关慧清、马明伟、XX华、赵志文、马明香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邮政储蓄密山市支行诉称,被告马明国与被告关慧清系夫妻关系、被告马明伟与被告XX华系夫妻关系、被告赵志文与被告马明香系夫妻关系。马明国、关慧清于2013年4月21日在中国邮政储蓄密山市支行处贷款70000元,由马明伟、XX华、赵志文、马明香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约定还款期限为十二个月,固定利率为14.58%,逾期利率为21.87%。现还款期限以过578天,尚欠本金65000元,实际拖欠利息为24002元,合计为89002元。中国邮政储蓄密山市支行认为,马明国、关慧清系实际贷款人,其他众被告系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人,因此各被告均有偿还所有贷款本金及利息的义务,故中国邮政储蓄密山市支行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要求众被告偿还贷款本金65000元及利息24002元,合计89002元。给付自即日起至贷款还清为止的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马明国辩称,对借款的事实没有异议,这笔70000元银行贷款,是以马明国名义贷的,但是银行给其发放贷款存折没有看到,没有用到这笔款项,本人认可这笔贷款,但是没有能力偿还。被告关慧清、马明伟、XX华、赵志文、马明香经依法传唤未出庭应诉,亦未向法庭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1日原告中国邮政储蓄密山市支行与被告马明国签订《小额联保借款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中国邮政储蓄密山市支行为马明国提供贷款70000元,贷款年利率为14.58%,逾期贷款利率为21.87%,还款日期为2014年3月21日。2013年4月21日中国邮政储蓄密山市支行与马明国、关惠清、马明伟、XX华、赵志文、马明香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一份,约定马明伟、XX华、赵志文、马明香对马明国的借款承担互为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从贷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两年。该协议第六条第四款规定“保证范围包括借款的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因借款人违约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评估、鉴定、拍卖、诉讼或仲裁、送达、执行等费用)和借款人等所有其他应付费用。”。2013年4月21日马明国在中国邮政储蓄密山市支行提供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手工)借据》上签字,借款到期后,马明国、关惠清偿还本金5000元及2014年3月21日前的利息,尚欠本金65000元及逾期利息28611元,中国邮政储蓄密山市支行多次催要未果,现提起诉讼,要求马明国、关慧清、马明伟、XX华、赵志文、马明香偿还贷款本金65000元及利息24002元,给付自即日起至贷款还清为止的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中国邮政储蓄密山支公司将其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借款人马明国、关惠清偿还借款本金65000元及逾期利息28611元,马明伟、XX华、赵志文、马明香对马明国、关慧清的借款承担互为连带清偿责任。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密山市支行与被告马明国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应受该合同约束。中国邮政储蓄密山市支行按照合同约定如期提供了贷款,马明国应当在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期内履行偿还义务,其未完全履行合同系违约行为,其应当全面履行合同,承担偿还借款本息及违约责任。根据《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第九条规定“乙方的配偶同意乙方作为本协议联保小组成员而从事的借款及(或)保证行为,对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关慧清与马明国系夫妻关系,其亦签字同意。根据前述规定,马明国的借款应由关慧清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马明伟、XX华、赵志文、马明香系保证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综前所述,中国邮政储蓄密山市支行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慧清、马明伟、XX华、赵志文、马明香经合法传唤未到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视为对其抗辩权的放弃,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十八条第一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明国、关慧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借款本金65000元及逾期利息2861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被告马明伟、XX华、赵志文、马明香承担前述款项的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75元由被告马明国、关慧清、马明伟、XX华、赵志文、马明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 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盛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