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405执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颜某某、杨某某、颜某某与衡阳市珠晖区某某小组所有权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某某,杨某某,衡阳市珠晖区某某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05执176号申请人颜某某,男,1964年2月4日出生,现住衡阳市珠晖区。申请人杨某某,女,1965年1月6日出生,现住衡阳市珠晖区。申请人头颜某某,男,1990年2月4日出生,现住衡阳市珠晖区。被执行人衡阳市珠晖区某某小组。负责人颜某某,该组组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珠民一初字第33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衡阳市珠晖区某某小组银行存款8693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玉林审判员  肖云伟审判员  龙伯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邓艳天 搜索“”